进口农业机械报关农业机械,专业代理解锁高效通关
一、农业机械进口通关流程表
第一步:判断农业机械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自由进口的哪一种第二步:开始申报流程1.禁止进口的不许进2.限制进口: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 进口许可证:如果是国家限制进口的旧农机农业机械,需要提供进口许可证
(2)合同、、装箱单: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商业、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提单:运输公司出具的提单
(4)《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若是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需要提供
(5)3C证书:若是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农业机械,需要提供3C证书(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3.自由进口:进口单位在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二、进口农业机械如何管理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令2008年7号农业机械,商务部令2018年7号修改),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为:
01禁止进口
02限制进口
03自由进口
三、禁止进口的农业机械
有下列情形的机电产品农业机械,禁止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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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农业机械,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农业机械,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农业机械。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8年第106号),旧拖拉机(税则第87章)禁止进口。
四、限制进口农业机械如何管理
有下列情形的机电产品农业机械,限制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农业机械,需要限制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农业机械,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农业机械,需要限制进口的;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农业机械,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农业机械,需要限制进口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农业机械。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五、自由进口农业机械注意事项
其他机电产品为自由进口机电产品农业机械。为了监测机电产品进口情况,国家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农业机械。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会发布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六、进口农业机械如果是“旧”请注意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机构: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主管海关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农业机械。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产品:下列农业机械的旧设备需进行装运前检验。(申报时以“旧机电装运前检验查询系统”提示为准)装运前检验机构需提供的证书:经检验合格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应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免于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农业机械,以下四种情况进口旧机电产品时,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1.“出境维修复进口”
2.“暂时出口复进口”
3.“出口退货复进口”
4.“国内转移复进口”收货单位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及必备材料向海关申报农业机械。
七、进口农业机械涉及3C目录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海关总署2020年第21号)》,涉及下列HS编码的产品需要提供3C证书农业机械。
植物保护机械:
HS:8424410000农业或园艺用便携式喷雾器、8424490000农业或园艺用非便携式喷雾器、8424820000农业或园艺用其农业机械他喷射器具(喷雾器除外)
HS:8701911000其农业机械他发动机功率不超过 18 千瓦的拖拉机、8701921000其他发动机功率超过 18 千瓦但不超过 37 千瓦的拖拉机
属于以下情况的农业机械,可提出免办申请: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农业机械,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农业机械。以上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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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适用范围之直接退运货物
一、定义及代码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因海关责令或有正当理由获准退运境外的货物农业机械。
本监管方式代码为“4500”,简称“直接退运货物”农业机械。
二、适用范围
(一)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直接退运手续:
1.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农业机械,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农业机械,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农业机械,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4.有关贸易发生纠纷农业机械,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农业机械。
(二)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1.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农业机械,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农业机械,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后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农业机械,经海关依法处理后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农业机械。
(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的直接退运农业机械。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
1.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出境,其监管方式为“退运货物”(4561)农业机械。
2.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申请退运手续的,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农业机械。